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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人力资源开发——残疾人精细化就业服务(中国唯一一部最完整、最全面的特殊群体人力资源管理)

作者:廉串德 著

ISBN:9787508081106

出版时间:2014-06-01

开 本:小16  页数:290页

定价:¥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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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详情

暂无简介

章节目录

上篇 政策与原理
第一章 残疾人就业服务概况
第一节 残疾人概述
第二节 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三节 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二章 国外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一节 世界残疾人就业状况
第二节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国际文件
第三节 有关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
第四节 国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
第五节 国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服务措施
第三章 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
第一节 残疾人就业政策概述
第二节 残疾人就业方针
第三节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四节 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职责划分
第四章 残疾人就业指导基本原理
第一节 残疾人就业指导基本概念
第二节 残疾人就业指导理论模型

下篇 技术与研究
第五章 残疾人职业培训及其实证研究
第一节 残疾人职业培训概述
第二节 我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发展状况
第三节 高科技助残就业培训效果研究
第六章 残疾人创业指导及其实证研究
第一节 残疾人创业指导概述
第二节 残疾人创业指导原则与方法
第三节 残疾人网络创业状况研究
第七章 用人单位服务及其实证研究
第一节 用人单位服务的概念、作用
第二节 用人单位服务的对象、原则及内容
第三节 用人单位服务技术
第四节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研究
第八章 残疾人精细化就业服务支持性技术
第一节 残疾人职业心理咨询技术
第二节 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系统
第三节 残疾人就业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作者简介

廉串德,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心理测量方向博士,国家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北京决策学会理事、亚洲开发银行公共就业服务特聘专家、北京市双高人才特聘考官、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认证课程开发人和资深讲师,FESCO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特聘专家。
主持参与多项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科研课题,包括全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研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素质现状研究、直局级领导干部心理健康状况研究等。主编《心理测量实践教程》、《跨文化心理学》等多本专业教材和专著,发表心理学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论文十多篇。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残疾人就业服务概况
本章提要
    本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残疾人概述,主要是残疾人的定义、残疾类型及其分级、对残疾人认识的三种模式;2.残疾人就业服务,主要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基本概念、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内容和就业服务流程;3.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
    残疾人  残疾类型  慈善模式  医疗模式  社会模式  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一节 残疾人概述
1 残疾人的定义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 所产生的结果。《公约》指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具有长期损害的人,这些损害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 切实地参与社会。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国际劳工159号公约)》对残疾人的定义,认为残疾人系指因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从而在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的个人。
    《残疾人机会平等公约》将残疾定义为“包括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任何人所受到的各种不同的功能局限。”并指出,“人们的残疾可以是由于身体,智力或感官的损伤以及医疗条件或精神疾病而造成的。这些损伤,条件或疾病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暂时性的”。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ICF,2001)考虑了残疾的社会学层面,没有将残疾和健康问题简单地定义为“医学”或“生物学”上 的机能障碍。残疾是个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上的障碍,是个体活动受限和参与局限,是个体与环境因素相互产生障碍的结果。ICF 认为,大多数人在生命的某个阶段都会体验到残疾或健康问题。
    我国关于残疾人(Disabled)的定义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一定义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基本一致。

2 残疾类型及其分级
    2005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它包括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和精神残疾标准。

2.1视力残疾标准
2.1.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2.1.2视力残疾的分级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其分级见表1-1。
表1-1视力残疾分级表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范围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2.2听力残疾标准
2.2.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2.2.2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其分级见表1-2。
表1-2听力残疾分级表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2.3言语残疾标准
2.3.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2.3.2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其分级见表1-3。
表1-3言语残疾分级表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一 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 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 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2.4肢体残疾标准
2.4.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操作造成四肢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和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2.4.2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脚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其分级见表1-4。
表1-4肢体残疾分级表
级别 描述 诊断标准
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壁或双前壁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壁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壁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缰)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百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2.5智力残疾标准
2.5.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2.5.2智力残疾的分级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其分级见表1-5。
表1-5智力残疾分级表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以上 适应性行为
(AB) WHO—DASII
18岁以上
分值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0 轻度 52—95分

2.6精神残疾标准
2.6.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6.2精神残疾分级
对 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残疾评定量表II》(WHO-DASII)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见表1-6。
表1-6精神残疾分级表
级别 诊断标准 情况描述
一级 WHO-DASII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二 级 WHO-DASII值在106-116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 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三 级 WHO-DASII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 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 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短时间的需 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四级 WHO-DASII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 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 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 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2.7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3对残疾人认识的三种模式
多年来的社会变迁,人们对残疾人的认识经历了从慈善模式、医疗模式到社会模式的重大转变。
3.1慈善模式
残 疾的慈善模式是指从道德角度,将残疾视为某种错误行为的结果。残疾人(有时也包括他们的家人)是怜悯和慈悲的对象。这种看法限制了残疾人对家庭、社区、工 作场所和经济可能做出的贡献得到认可的机会。在这种模式下,雇用残疾人被视为一种故作姿态、做秀或慈善行为,而不是将残疾人当成劳动力队伍中具有生产能力 及效率的宝贵一员。这种模式也为许多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所诟病,因为它宣扬的是一种消极的残疾人的形象,而没有反映出他们的能力以及正常就业的权利。
3.2医疗模式
残 疾的医疗模式是将残疾视为个人所遭受的重大损害所导致的后果。医疗模式认为,与残疾相关的问题是由遭受损害的人造成的。它详细列出了残疾的状态及分类(从 身体及心理角度),并对个人治愈或控制这些状况等事宜进行了优先排序。在医疗模式下,主张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使其能过上尽可能的正常生活。这方面的重点在于 通过医疗和职业康复改变残疾人的状况,并通过特别项目为其提供谋生手段。虽然医疗模式不完全排斥残疾可能会带来社会性后果,但是它不能解决社会排斥和不平 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被视为是残疾本身所带来的结果。这种方法的重点在于“固定”损害,而不是优化遭受损害的个人管理自身生活的能力。
3.3社会模式
残 疾的社会模式是将残疾看成是遭受损害的个人与非包容性社会互动的结果。一个主要的前提是,残疾是社会、文化、经济和现实环境共同造成的,而不只是个人身体 的损伤造成的。社会模式对医疗模式注重缺陷和个人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指出导致残疾人缺陷的,或者说使他们残疾的,并不是他们的身体缺陷本身,而是社会、文 化、经济和自然环境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种种桎梏。这种桎梏可以是物质性的(被排除在已建成环境之外)、结构性的(法律上、教育上或政治机构上的歧视),也可 以是观念上的(来自非残疾人士的成见和消极态度)。

第二节  残疾人就业服务
1 基本概念
1.1残疾人就业 
残疾 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残疾人就业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并无本质区别,只是考虑到残疾人群体本身的特殊性;任何 一种就业并不必需劳动者身体、心理或人体结构的所有部分或所有功能;应当忽略对残疾人功能丧失部分的关注,而应当着眼于残疾人能干什么;残疾人天然的代偿 功能超乎人们想象。
1.2残疾人就业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是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残疾就业人群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就业服务,是 保障残疾人充分平等就业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是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内涵十分丰富,包括职业康复、 职业能力评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训练、就业岗位开发、就业跟踪服务、创业指导、残疾人创业金融服务等诸多服务种类。
残疾人就业 服务与一般就业服务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对残疾人进行职业评定、职业训练、职业咨询和职业指导等方法,使残疾人从依赖他人生活、缺乏自信心到走向独立生活, 树立生活信心。使残疾人通过就业活动而使其身心得到调整和康复。残疾人就业服务是连续的、统一的、全面康复过程中的一部分,是为残疾人就业、就业稳定、参 与或重新参与社会生活而进行帮助的过程。
1.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由残联部门举办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专门服务的、非 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行政管理上受残联领导,是各级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 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具体名称,各地有异。有的叫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有的叫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还有的叫残疾人就业服务站。
残疾 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实施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等。
2 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内容
2.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劳动力市场以及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领域、渠道、空岗信息、就业形势和发展趋势,以及求职残疾人的综合情况,包 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教育背景、技能特点、求职方向等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发布。以便于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对相关信息的查询、了解。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信息进行定期更新,以保持各种信息的有效性。
2.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通过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项专项职业 培训、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实行定点职业培训、支持残疾人广泛参加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为残疾人购买培训成果和帮助残疾人接受各种职业教育培训等。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可以直接组织残疾人开展各种职业培训,残疾人个人也可以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
2.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基 于对残疾人心理、生理以及对各项就业服务特殊性的要求,本项内容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实现就业过程中各个环节所需提供的就业服务内容进行了规定。 实践中,除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内容外,还包括功能障碍评定、就业行为观察追踪等。上述内容也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就 业服务基本流程的规范,即心理咨询→功能障碍评定→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追踪服务等。
2.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帮助确定择业方向和就业领域,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办理相关证件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以及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等。
2.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帮助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用人单位开展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性、知识性辅导,帮助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进行工位改造、无障碍改造以及相关辅助性器具、器材的支持等。
3 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
根据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就业服务的主要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 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主要流程(略)
3.1求职登记和职业测评
3.1.1求职登记
除普通项目登记外,登记残疾人特殊项目:包括残疾类别、伤残等级、致残原因、就业兴趣、身体活动、心理活动及职业功能。通过职业测评完成,记录这些信息,可以更好地为残疾人寻找工作。
3.1.2、职业测评
所 谓职业测评,就是在实际操作中,用通常的作业耐性(即普通的操作速度,无疲劳的持续工作和对噪音、速度等各种外界因素的忍耐度)评定个人成绩,增加残疾人 的自信心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潜在能力。帮助残疾人接受残疾事实,确定合理的职业方向。通过职业评定,可以发现残疾人特长,发现适合的工作 岗位。
3.2求职者面谈
面谈是就业服务工作人员与残疾求职者交流的步骤之一,目的在于了解残疾人基本情况。面谈应获取的信息包括有:残疾 人的一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文化程度、职业素质、所学技能、工作经验、对所从事工作的劳动条件的要求(例如:工时和报酬)、可从家庭获 得的支持、残疾的类别和程度、一般的自由活动能力、兴趣与愿望、与残疾相关的需要(如轮椅的坡道、升降电梯、个人辅助器械)等。
面谈可以分阶段进行,在开始阶段,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要同求职者建立融洽的关系,阐明面谈的意图。在中间阶段,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要集中注意力,主要获取有助于使求职者获得工作的信息。在结束阶段,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在已经获得了各项必要的信息或面试时间已到结束面谈。
3.3记录信息
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需要建立有关残疾人就业的信息库,将残疾人的情况、企业的情况和职务空缺的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可以采用计算机对信息进行记录和分类。注意登记程序尽可能简便,鼓励残疾人通过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定期重新登记,鼓励残疾求职者告知是否通过自身努力找到了工作。
 登记的企业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细节等);安置残疾劳动者的专门信息,如目前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工作岗位;工作实习和工作试用计划的可能性;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地点、生产场所和车间等。
3.4鉴别适宜的岗位
 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工作岗位的内容,以确定残疾人是否适合某个工作岗位,某个工作岗位是否适合某残疾人,为使残疾人能够从事某项工作要进行怎样的调整。
 鉴 别与残疾人适宜的岗位通常采用工作分析法。工作分析要审查整个工作程序,以确定是否可对该项工作进行重组,从而判断残疾人能否适合该岗位。通过工作分析, 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够识别现有岗位与新岗位之间可能的关联,为残疾人提供未来发展机会的信息。工作分析还可以使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有机会判断能否设立一个适 合残疾人半日制或临时性就业的新岗位。
3.5推荐就业
 使残疾求职者与具体的工作岗位相匹配是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关键任务。如果残疾求职者缺乏工作经验或缺乏培训,工作人员要说服用人单位(雇主)向残疾求职者提供获得经验或技能的试用岗位。
当用人单位(雇主)对某个特定岗位的技能要求不切实际时,会使得推荐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变得比较困难,此时,工作人员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3.6跟踪服务
跟踪服务可以通过帮助残疾人发现当时或即将出现的困难,使雇主关心该残疾人和他的工作,减少可能会出现的紧张局面,从而保住残疾人的职业。跟踪回访还可以使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有机会了解雇主是否有兴趣雇佣其它的残疾人。
跟踪服务可能需要很多时间,因此需确定对哪类工作岗位进行跟踪。应优先考虑对首次推荐就业的残疾人、接受在岗培训后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以及需要后续支持的残疾人提供跟踪服务。

第三节 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1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历史沿革
1.1残疾人就业服务概念的提出
1992 年,国家计委、劳动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开展残疾人就业服 务的概念。文件规定:“按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体系的模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对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进行组织和服 务,开展残疾人就业登记、发证和建档工作;进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就业咨询、指导;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而技术培训;向社会各单位推荐有一定劳动能力和职 业技能的残疾人就业;通过兴办经济实体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掌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可 以看出,残疾人就业服务,特别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运而生的。在国家大力推进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以来,各地人大 审议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职责进行了明确。在各级残联的积极协调和努力下,省、地(市)、县(区)残联经同 级编委(编办)批准,普遍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载体,其逐步健全完善的过程,直接决定了就业服务和 就业促进工作开展的成效。
1.2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深化
残疾人事业“八五”纲要首次提出“依托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形成纳入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并规定了针对城乡残疾人劳动就业的11项服务内容。
残 疾人事业“九五”纲要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建立和健全省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疾人就业机构为同级事业单位。"要求建立覆 盖残疾人县级以上的就业服务网络,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为农村生产劳动提供服务,“九五”末残疾人就业率从70%提升到 80%。
残疾人事业“十五”纲要及实施方案中首次提出了"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障措施,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 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并要求2003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行统一标识,建立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资格培训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开展规范 化职业指导、完善职业培训网络和补贴制度,帮助残疾人开发职业潜能和改善就业意识,“十五”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3048个,残疾人就业规模稳步扩大。
残 疾人事业“十一五”纲要及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提 出省市县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2009年, 中国残联全面启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带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有效的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则明确提出“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和“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等。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各级残联通过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注重专业服务队伍培养、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已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已成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满足残疾人及用人单位就业服务需求的中坚力量。
2残疾人就业服务现状及问题
2.1残疾人就业总体状况
根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结果推算,我国有8296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占残疾人总数的比重分别为: 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 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截止到2010年底的数据显示,中国城镇地区残疾人就业人数达441万,农村地区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750万人,残疾人就业总人数达2191万人。
2.2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2.2.1残疾人劳动就业结构单一
我 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行业比较单一,特别是对于某些类别的残疾人更是局限于1 到2个行业。例如,盲人所从事的职业主要局限于盲人保健按摩。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在城镇已就业的残疾 人中1/3的从事简单、笨重的体力劳动;在业残疾人的行业分布较广,但人数相对集中在农、林、牧、渔、水利、公交、运输、邮电等行业上,这些行业的残疾人 占在业残疾人总数的93.44%。按体力和脑力劳动区分,残疾人从事农业、工业、商业等体力劳动的占96.6%;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企业负 责人只占3.4%。
2.2.2残疾人劳动就业率低
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国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尽管残疾人就业 率达80%左右,但应该看到,该数据是排除了一部分现在尚不具备上岗就业人数之后而得出的,如何真正让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残疾人上岗就业,仍然有大量的工作 要做。从总体上讲,残疾人的就业相对于社会其他群体而言,仍然是较低的,尽管采取了一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机制,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残疾人的就业率仍 有待提高。
2.2.3残疾人的收入水平较低
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残疾职工的年均收入只相当于其他职工收入的2/3左右。低收入水平使许多 残疾人家庭生活仅处于解决温饱的状态。残疾人由于残疾而造成的就业障碍是多方面的: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就业的消极歧视性的态度,不平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 会,有障碍的建筑,就业信息不灵,与就业相关的交通不便,缺少残疾人用品用具及支助服务,残疾人自信心不足以及家庭的过分照顾等一系列情况,都会影响到残 疾人职业活动。
2.2.4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仍存在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的消极态度和观念也可能影响到残疾人的就业。用人单位常常认为残疾人不适合工作。这就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向用人单位不断提供新的信息,向潜在的用人单位说明残疾人成功的工作事例,加强沟通与理解,促进残疾人的就业。
2.2.5残疾人的职业生涯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残 疾人就业常常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就业条件下。残疾人一旦被聘用,其工作稳定性往往不如健全人,当企业裁减人员时,他们可能首先失去工作。残疾人缺乏工作技 能也是其就业障碍之一。残疾人可能会发现所接受的培训并不能够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相吻合。由于缺少社会承认的技术,或掌握的不是劳动力市场中真正需要 的技术,则很可能会导致残疾人找不到工作,或者工作只是很一般的、单调的、低水平的、不稳定的没有前途的。

2.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现状与问题
截 至目前,全国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3127个,工作人员近3万人,其中48个省级(含副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已全部建立,地市级残疾人 就业服务机构已建679个,县(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已建2400个,有些地方在街道和社区开始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站(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设有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各种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基本形成了从中央、省到市到县的四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纵观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和服务机构建设的情况,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压力,主要表现在:
(1)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属性、职能和任务不够明确,管理关系不顺畅,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服务场所没有落实到位,服务制度不健全,支撑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经费 保障不够有力,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基本处于初级阶段水平,与公共就业服务“三化建设”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不全、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不高、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就业需求而开展的个性化特殊就业服务不够,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3)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开展缺乏与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对接,缺乏统一的机构运行标准和就业服务标准,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上下 纵横不能互通链接,难以全面实现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的有效衔接,造成残疾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流不通畅,掌握的服务对象底数不清、服务不到 位,从而影响到就业服务水平和残疾人更好地实现就业。
3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发展趋势
3.1事业法制化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分配方式、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在这样的趋势下,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许多挑战,这些挑战主 要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一个是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全面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资源配置 由过去计划或行政手段发挥基础性作用转变为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和社会分配在坚持按劳分配、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片面平均主义转变为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个是治国方略由人治转变为法治。
这些转变为各项社会事业法制化提出了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市 场虽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竞争不是无序竞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范经济行为,要靠法律制度和法治行为。第二、国家倡导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但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要通过宏观调节机制,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保障其合法权益。这是阶层、群体利益的调整。调整群体利 益也要靠法律制度和法制行为。第三、法治的本质是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带有行政职能的公共组织。国家通过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机构、职 能、编制法制化。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法行政。
当前,以推行按比例就业为主要任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自身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制化的 事业发展方向。一要依法维护。通过建立和运用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要依法治理。主要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按比例就业是政府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办事。 现在部分地区安比例就业面临的困难,恐怕也要在依法推行方面寻找突破口。三要依法发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事业随着按比例就业的推进而发展起来,业务还很不健 全,有待于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不断充实,不断完善。如表彰奖励工作、助残奖学金工作都是这样衍生出来的。这些业务工作确立并不断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就有了 坚实的社会基础,有了生存与发展的理由。
3.2工作社会化
 残疾人群体及其需求的社会性,残疾人组织和事业的公益性,决定了残疾人工作业 务领域宽泛;残疾人事业的开放性,决定了残疾人工作需要多边介入。因此,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必须坚持社会化,要以政府为主导,部门为依托,社会广泛 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从中发挥纽带作用。
通过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不断 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有针对性地设立专门的服务项目,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指 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能力评估与测评、职业技能竞赛、招聘洽谈、就业岗位开发、就业跟踪支持、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
目前我们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在按比例就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开展工作,例如:部门间签订责任书、税务机关、社保机构协助收缴保障金、依托各类社会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这些工作都符合社会化要求。
3.3业务规范化
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的规范化和就业服务的规范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的规范化主要内容是指开展统一服 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规范化主要内容是指建立制度化的就业服务内容、专业化的就业服务队 伍、社会化的就业服务模式。
本着“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坚持以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结合就业服务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规范各项业务工作。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逐步实行岗位管理,通过加强岗位建设,做好基本业务常规化:即业务相对稳定、负荷比较饱满、程序规范严谨,不 断适应事业发展和社会需要。目前,国家非常重视职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在职业介绍领域正在推行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制度。与类似的这些制度接轨,必 须做好业务规范化工作。
3.4教育经常化
残疾人就业服务队伍能否胜任工作需要,关键在素质。外力可借,内功必强,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既要 体现法规政策的严肃性,也要表明文化观念的进步性。对于按比例就业的行政执法相对人,既要齐之以法,更要导之以理、动之以情。这些表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员,学习的任务很重,要学习的内容很多,学习的问题必须常抓不懈。
在学习的过程中,要不断深化对“法”、“理”、 “情”三个工作要素的理解。关于“法”理解,就是要深入领会和把握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实质,坚持法制化的事业发展方向,坚持依法推进,依法加强,依法 管理。努力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工作规划和实施进程中,做到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关于“理”的理解,就是应当坚持在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导下,按照代表先进社会文化前进方向的要求,深入学习、领会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善于运用这些基本思想、基本理论指导工作实 践,宣传、动员社会;应当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学风要求,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残疾人事业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理论的运用和发 展、着眼于对残疾人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残疾人事业新的时间、新的发展,不断加深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残疾人 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关于“情”的理解,主要是指残疾人工作者对残疾人的同情、理解和尊重,钟情于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这个方面,要特别 注意调整我们这支队伍的精神状态,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发挥纽带作用、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上下功夫。
对其他领域的知识技能,也要加 强学习,努力掌握,这是社会化的工作方式所提出的客观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改革精神的树立、创新意识的培养、开放思维的形成、劳动和劳动价值等科学理 论的运用、工作信心的增强、工作能力的提高都要依靠不断加强学习教育来实现。因此,要把学习教育贯穿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始终。
3.5管理科学化
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的管理和业务管理。科学化包括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的科学化。科学的管理方式和配套的激励制约措施构成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事业发展和工作运行的保障机制。
以 改革、创新的精神和行动来研究、探索和强化管理方式的科学化。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也是一种创新。要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思想,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建立有利 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残疾人就业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机制、体制和制度。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创新意识,在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上下功夫,努力建立 起具有激励机制约效能的认识分配制度,以此保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各项业务健康有序推进。时间证明,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制定适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特点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制定适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特点的管理运行机制,就不会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更不会推动事业的快速发展。一整套完善、一 个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等,是内部管理实现科学化的直接表现和主要内容。
在业务管理上,管理手段也应当逐步科学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网络化问题,是一个前瞻性问题,也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问题。网络建设是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信息化社会的必然要求,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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