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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

作者:(美)萨缪尔·弗雷曼 著

译者:张国清

ISBN:9787508076744

出版时间:2013-07-01

开 本:32开  页数:523页

定价:¥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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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详情

  罗尔斯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他的名著《正义论》被视为有史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本书的作者弗里曼是罗尔斯的得意门生,是国际上著名的罗尔斯专家。在书中,他深入浅出地讨论了《正义论》一书的思想,对第一正义原则、第二正义原则、分配正义、原初状态和正义制度等重要思想作了透彻的梳理和研究。同时,也结合《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等罗尔斯的其他著作,论述了罗尔斯在《正义论》发表后思想的变化和发展。本书是现有最好的研究罗尔斯思想的著作之一。

章节目录

中文版作者序
译者序:罗尔斯的秘密
前言与致谢
罗尔斯著作缩写表
罗尔斯年表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罗尔斯的生平
 第二节 罗尔斯的工作动机
 第三节 历史影响,
 第四节 罗尔斯论道德哲学的证明:反思平衡
第二章   自由主义、民主和正义原则
 第一节 第一正义原则:基本自由
 第二节 自由和自由的价值
 第三节 自由的优先性
 第四节 反对自由优先性的意见
 结论
第三章 第二正义原则和分配正义
 第一节 公平均等机会
 第二节 经济正义和差别原则
 第三节 反对差别原则的意见
 第四节 公平均等机会和差别原则
 第五节 正义储存原则
 结论
第四章 原初状态
 第一节 原初状态:各方描述及选择条件
 第二节 来自无知之幕的论证
 结论
第五章 正义制度
 第一节 正义原则的应用:四阶段序列
 第二节 第一正义原则:宪法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 宪政民主及其程序要求
 第四节 经济制度:拥有财产的民主
 第五节 家庭制度
第六章 公平正义的稳定性
 第一节 稳定性和正义感
 第二节 道德动机和正义感的发展
 第三节 理性善、一致性问题和亚里士多德原理
 第四节 正义之善和康德式一致性论证
 第五节 终极性和正义的优先性
 结论
第七章 康德式建构主义和向政治自由主义过渡
  第一节 康德式建构主义
  第二节 道德理论的一致性
第八章 政治自由主义(1)——政治领域
第九章 政治自由主义(2)——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
第十章 万民法
第十一章 结论
术语表
参考文献

媒体推荐

  一部非同凡响的里程碑作品,触及罗尔斯工作的方方面面。它既是阐发,也是批判。把解读罗尔斯列为未来政治哲学的任务,字里行间洋溢着作者对细节的关注,对正义理论整体构架的把握,对罗尔斯精深哲学意蕴的领悟。
                               ——杰里米·沃尔德伦,纽约大学教授
  真切,全面,透彻,易懂。
                               ——利夫·温纳尔,谢莫尔德大学教授
  谁都不如弗雷曼那样亲切、细心、精确且一以贯之地解读罗尔斯。作为这位大师的得意弟子和晚年密友,弗雷曼比罗尔斯本人更了解罗尔斯的思想。
                               ——张国清,浙江大学教授
  重要而难忘。坦诚而权威,详尽疏理了针对罗尔斯的各种批评。
                               ——美国《时代周刊》
  

书摘插图

                       序 言
  我为拙作以中文版形式呈现给中国思想界深感荣幸。我对张国清教授为此付出的艰辛深表谢意。我既是约翰·罗尔斯的弟子,也是其挚友。我应其约请编辑了《罗尔斯论文集》(1999)和《政治哲学史讲义》(2008)。自从《正义论》在1971年面世以来,已过了四十多年。在美国、英国、欧洲和世界很多地方,《正义论》,加上罗尔斯晚期著作《政治自由主义》(1993)和《万民法》(1999),仍然主导着探讨社会政治正义的哲学争论。
  在讨论全球正义的当代文献中,罗尔斯是以下传统立场的主要倡导者:每一个独立民族国家,通过其代议政府,都应当掌握自己的命运;每个国家的首要责任在于保护本国人民,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罗尔斯主张,只要一个国家是正派的、非攻击性的,只要一个国家尊重人权,追求维护共同利益的正义观,提升所有成员的福祉,独立的国民及其民族国家就应当宽容地对待并且尊重其他正派国家的完整和独立。因此,只要不自由的正派国家尊重人权,努力提升所有国民的共同利益,自由国家就不应当惩罚不自由的正派国家,干预其内政。
  就经济正义来说,罗尔斯反对全球平等主义者和全球分配正义倡导者的主张,后者认为,世上所有人民有权分享其他国家创造的收入和财富。罗尔斯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义务满足本国国民的基本需要,分配正义以所在国社会为基础,而不以全球为基础。这意味着,每个社会应当保证其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教育和就业的公平机会,享有收入和财富的公平份额;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责任为其他社会或世上的每个人担负这些义务。罗尔斯认为,虽然国家没有分配正义的义务,去同世上其他国家分享社会产品和财富,但是民族国家有援助负担过重社会的人道主义义务,那些社会无力满足其成员的基本需要。繁荣的国家应当给予负担过重的社会以金融援助,使它们能够满足其成员的基本需要,使其国民受到教育,建设足以实现经济独立和政治独立的基础设施。
  尽管罗尔斯在《万民法》里主张,所有国家都应当宽容地对待其他正派社会,尊重其他正派社会的独立性,但是他从来没有想要修订他在《正义论》里阐明的早年立场:正义社会是自由民主社会。他总是认为,每个社会都对自己的成员负有义务,不仅保护他们的人权和共同利益,而且一旦社会达到适当发达水平,就有义务保证以下自由的基本权利:良知自由、思想自由、结社自由、人格追求自由、平等政治权利、法定诉讼程序和法治。对罗尔斯来说,正义社会是自由民主社会,允许公民享有政治表达自由和文艺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和宗教结社自由,平等的投票权,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组织不同政党的权利。没有自由和没有民主的国家,即使是正派的国家,即使应当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但是由于它们否认国民享有这些自由的基本权利,否认国民享有平等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仍然是没有正义的国家。罗尔斯认为,自由社会应当宽容对待没有自由的正派社会并且与其进行合作。然而,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他是正义的相对主义者或多元文化论者;它并不意味着,他相信社会政治正义的不同标准适用于非西方社会。他认为,每当它们保证了自由民主的权利和自由时,具有不同文化和历史的社会就能保留值得保留的具有其鲜明传统特色的价值、习惯和文化差异。假如历史上不义社会的文化价值只有通过否认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才能得到保留,那么,从正义的立场来看,它们不具有保留价值。
  罗尔斯的《正义论》复活了西方政治哲学。从此以后,已有很多重要政治哲学著作面世。其中应当首推的有由罗伯特·诺奇克、罗纳德·德沃金、阿马蒂亚·森、托马斯·斯坎伦和迈莎·纽斯鲍姆等人完成的论著。他们全是罗尔斯当年在哈佛哲学系的同事。(我是1979—1985年哈佛研究生院学生,除了森,他们全是我的老师。)罗尔斯友善地对待他的所有同事。也许,这是罗尔斯很少讨论他们的著作,回应他们对他的批评的原因,甚至对诺奇克也是如此。诺奇克为了回应《正义论》而撰写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对放任自由的资本主义进行了自由至上主义的辩护。
  罗尔斯在2002年11月去世(诺奇克也在同年早些时候去世)。就在前不久的2013年2月,德沃金也离开了人世。德沃金是一位重要的政治哲学家,是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哲学家之一。德沃金的自由主义立场在许多方面与罗尔斯的立场相似,尤其是他们都认为政府有义务保护基本自由和平等机会,为所有公民提供足够使他们有效行使自由和机会的社会最低保障。罗尔斯和德沃金的主要分歧是在分配正义上。德沃金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允许无法得到正当证明的不平等,因为它允许人们从他们不应得的天赋中谋利,只要这样子做能够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利益。德沃金本人的立场是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是运气平等(luck egalitarian),它要求社会平等处理“原生运气”(Brute luck)的后果,包括自然秉赋、社会阶级和意外变故的差异。这意味着政府应当补偿不利者,尽可能地努力实现人民生活起点的平等。但是一旦起点实现了平等,德沃金承认,社会将允许由人民在自由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的竞争机会和经济选择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不平等。尽管自称为平等主义者,德沃金支持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这样的国家允许在收入、财富和经济能力上的不平等,它们都产生于人民选择以及他们在自由市场活动中可以预见的风险。相比之下,罗尔斯反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不平等,赞同拥有财产的民主国家或自由市场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两种经济都依赖自由市场,而不依靠国家来配置生产资源,不像资本主义国家,它们不允许一小撮资本家拥有和控制生产手段。相反,在拥有财产的民主国家,所有公民都享有社会生产财富的私人所有权,止如在自由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公民都享有针对工作场所决定的一定监控权。
  罗尔斯教授要是仍然在世,一定会为中国知识界译介和关注其著作而大感欣慰。希望拙著对加深理解罗尔斯能助一臂之力。
                                      2013年4月8日写于
                                    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
书摘
  因为对多数规则的宪法限制起着对实现立法多数派愿望的阻碍作用,它们限制了多数派在追求其个人利益中的做法,因此制约着多数派的个人幸福追求。
  对罗尔斯来说,民主立法的首要目标,不在于促进个人幸福,无论那个幸福是什么。相反,它在于促进个人自由和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罗尔斯说,民主的惯例是,法律将促进共同利益。“政府的目标被设想为集中在共同利益上,即旨在维持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并达到对每个人有利的目标”(TJ,233/205 rev.)。存在着一个悠久的思想传统(为功利主义者、契约论者、自然法理论家等等所分享),它说的是,一些制度会有利于每个人的合理权益。霍布斯说:“和平是好的,因此所有和平的手段也都是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属于和平的手段。(试设想,要是没有政府、所有权制度、审讯制度或惩罚制度,世道将会怎样?)由于所有(理性)人都渴望和平,霍布斯认为,每个人便以一定方式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获益,在其最弱意义上,有总比没有好,所有人都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获益。
  不过,霍布斯有关共同利益的弱观念并不包含特殊的民主含义。霍布斯有关共同利益的意义甚至并不总是真的,因为要是根本就没有政府,那么正在受到压迫性政府欺压的很多国民本应过上更加美好的日子,至少不会过得更加糟糕些。所以,霍布斯的断言应当是,每个人都将从非压迫性制度中获益。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就共同利益而言仍然没有特别地涉及民主,因为不民主的政府(洛克论证的那种政府)也能实现它。
  卢梭说,共同利益是正义。它通过促进公民自由和平等的措施来体现正义。罗尔斯在这一点上赞同卢梭。正义的社会条件和制度(正义的政治宪法、法律程序、经济规范、正义的财产制度等等)有利于所有通情达理的公民。不同的观念就正义的共同利益存在着争议,并且对制度和法律如何才能设计为正义的存在着争议。罗尔斯有关正义的民主观是围绕着一种自由平等的道德人观念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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