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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更富 穷人进监狱——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双重标准(第10版)(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环境污染、煤矿爆炸等社会性事件以及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等行为是犯罪吗?美国著名批判性犯罪学家修订10版的经典畅销之作,告诉你什么是穷人的法律、什么是富人的法律)

作者:(美)杰弗里·雷曼(美)保罗·莱顿 著

译者:孙伯阳 焦永霞

ISBN:9787508085432

出版时间:2015-10-01

开 本:170*240  页数:316页

定价:¥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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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详情

  本书是美国富有影响力的畅销书。两位作者均为美国批判性犯罪学家。作为刑事司法“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的代表作,本书主要讲述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对富人和穷人犯罪的双重标准:对穷人存在歧视和偏见——穷人任何微小的破坏性行为,都更容易被抓,更有可能被定罪,并得到更严厉的判决,刑期也比富人更长;对富人宽松有加甚至睁一眼闭一眼——即使富人拒绝给工人工作的场所提供安全保障、拒绝消除致命的污染等,但这并不会被视为是犯罪。自这个双重标准的制度施行以来,从表面和统计数据上看,美国打击犯罪行为的斗争成效卓著,社会犯罪率明显降低,但实际上富人实施犯罪行造成的损失为比穷人的要大得多,因此从产生的社会后果和付出的代价来看,这是一场“得不偿失的胜利”。本书提出了很多有趣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这点,并认为其表面原因似乎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腐败、种族和阶层歧视、意识形态偏差等问题,但更深层次的或根本的原因其实在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平,以及这个不公平公正、对穷人有偏见和歧视的制度存在历史惯性并被进一步固化的结果,但刑事司法体系并未阻止穷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反过来甚至设陷或鼓励犯罪。最终,给社会造成的假象是:威胁到美国社会安全的是来自社会底层的穷人,而不是上层的富人。

作者简介

  杰弗里·雷曼 美国著名批判性犯罪学家,曾在美国大学司法、法律与社会学系任教,现为美国大学威廉·弗雷泽麦克道尔哲学教授。其主要著作除了《富人更富 穷人进监狱——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待富人和穷人的双重标准》以外,还包括《政治哲学辩护》(1972)、《正义与现代道德哲学》(1990)、《道德批判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1997)、《死刑:赞成与反对》(1998)、《流产与尊重生命的途径》(1999)、《自由与正义的可能:马克思主义理论》(2012)等。
    保罗·莱顿 美国著名批判性犯罪学家,曾在美国大学司法、法律与社会学系学习,现为东密歇根大学社会学、人类学和犯罪学系教授。自协助杰弗里·雷曼教授修订《富人更富 穷人进监狱》第四版起,就一直致力于后续的每一版的修订。他是《批判犯罪学》这一国际期刊的北美编辑。其主要著作有:《出售惩罚》(2010,与唐娜·塞尔曼合著)、《阶级、种族、性别与犯罪》(第三版,2010,与格雷格·巴拉克和珍妮·黄素合著)等。

编辑推荐

  威胁到美国社会安全的是来自社会底层的穷人,而不是上层的富人?!
  在大众印象中,刑事犯罪就是某个黑人或其他有色人种(大多是穷人)在街头对某人实施暴力伤害。这种印象被电视、报刊等媒体进一步强化宣传而固定,也因为一个不公平和不公正、对穷人有偏见和歧视的制度存在历史惯性而被进一步固化。为此,一直以来,国家和刑事司法机构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扩建监狱打击罪犯。从历史的纵向数据对比来说,社会犯罪率确实有所下降,刑事司法部门打击罪犯成效卓著。但另一方面,作为富人群体的工厂主、企业家、企业白领、政府高官等,他们是隐性的犯罪群体,犯罪手段科技含量高,每年因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环境污染、煤矿爆炸等社会性事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如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的重大损失,要比穷人街头犯罪造成的损失大得多,但刑法机构却不会对他们治罪,或者即使给他们定罪了,也因为金钱可以改变司法政策,这一部分人可以逍遥法外或缩短刑期。刑法制度对穷人和富人阶层的区别对待,以及国家和社会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胜利”,而作为富人的刑事司法要的就是这种“表面胜利”的结果。

·刑事司法体系并不去阻止穷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反过来甚至设陷或鼓励犯罪;
·刑事司法机构也需要犯罪,而他们所要做的工作仅仅是让犯罪不要失控。

  本书提供了很多有趣的、令人信服的案例作为证据。表面原因似乎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腐败、种族和阶层歧视、意识形态偏差等问题,但更深层次的或根本的原因还在背后......

  请看两位美国著名批判性犯罪学家在他们修订的第10版的经典著作中权威而犀利的分析!

书摘插图

 第10版序言
     《滚石》杂志的专栏作家马特·泰比在2011年3月3日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切都糟透了,没有人去坐牢》的文章,指出:“为什么不是华尔街的人进监狱?金融骗子破坏了世界经济,但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却正在保护他们免受起诉。”这一观点显然是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并且作为一个由纽约抗议华尔街的运动演变成全球性的抗议华尔街运动的事件的开端。然而,抗议者由于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而遭到逮捕,而那些严重扰乱世界经济秩序的投机者却不断得到奖励并照常营业。
     近三十五年以来,《富人更富穷人监狱》一书已经指出了大量的经济不平等的问题,并提出疑问:“为什么刑事司法体系不能保护美国人民免受掠夺性的商业行为,以及不能惩罚那些造成严重经济损害的富人?”
     本书认为,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作为一种武器,它的目标主要是针对穷人,而忽略或者淡化了造成严重经济破坏的富人。读者将会看到,如果它的目的是放纵富人,而不保护大部分人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那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景象是——在法院、监狱、报纸以及电视上——穷人占到了监禁人口的绝大多数。事实也恰恰印证了这一点。通过传播关于给美国民众造成真正危险的人主要来自于社会最底层的穷人,而不是富人这样的信息,将有利于权贵阶层的利益。从整体看刑事司法体系,这种观点使得刑事司法政策变得更有意义,而不是接受如下观点:刑事司法体系的真正目标是保护民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有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为:富人更富,穷人进监狱。
     刑事司法体系的目的是在监狱里面关押大量的穷人犯罪分子。要支撑这样的观点,需要维护两个主要的命题:(1)刑事司法体系能够降低社会的高犯罪率,但却最终没有实现这样的目标;(2)刑事司法体系的每一个环节都在歧视穷人。第二个命题意味着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穷人比富人更有可能被逮捕;如果被逮捕,穷人更有可能被起诉;如果被起诉;穷人更有可能被定罪;如果被定罪,穷人则更有可能被监禁;如果被监禁,穷人还更有可能被判处较长的刑期。这一命题所反映出的含义是:对于穷人的歧视一开始就存在并且没有改变;对于这一点,立法者首先会决定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富人所实施的许多危害社会的行为(如致命的污染、提供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目前出现的金融危机的有害做法等),甚至没有被界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这些行为比那些被界定为犯罪的行为给大众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的危害更严重。
     那么,第一个命题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刑事司法体系可以降低社会的高犯罪率,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最近几年,虽然社会犯罪率在显著下降,但监狱里面关押的罪犯人数却在大量增加。这只能证明一小部分社会犯罪率的下降可以归功于刑事司法政策。“富人更富”的主旨在于证明刑事司法体系未能预防大量的犯罪,以至于呈现在大众眼前的是大量的穷人犯罪分子。当我们刚开始撰写本书的时候,现实情况比现在也好不到哪儿去。尽管这几年社会犯罪率在下降,但仍然居高不下(与美国人口密度和财富类似的国家相比仍然很高),而且民众对犯罪行为仍然感到很恐惧。同时监狱里面关押的罪犯大多是一些比较贫穷的、没有稳定工作的或者是进监狱之前就已经失业的人,而不是那些拥有财富和权势的人。
     此外,刑事司法体系(我们指的是从立法到执法的整个体系)长时期不去实施那些能够减轻贫穷的措施,也不能大幅度降低社会的高犯罪率。正如本书所阐述的,对于富人实施的一些有害的行为,刑事司法体系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来对待,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降低该体系对穷人的歧视。总之,尽管刑事司法体系在降低犯罪率方面取得了一些轻微的成就,但这只能说明,我们仍然处在一个可怕的、由贫穷犯罪分子犯罪为主的社会环境当中,而富人是极少犯罪的;刑事司法体系仍然不能保护大众免受富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侵害,因为富人实施的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并没有按照犯罪行为来处理。通过对这几年社会变化的观察,富人越来越富了,而越来越多的穷人却被送进了监狱。
      在修订本书第10版的过程中,我们试图通过比较最新的刑事和非刑事伤害数据(比如那些可以预防的职业犯罪行为和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社会伤害)来证明这些观点的真实性,以及通过对上一版当中的一些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整合来证明我们所提出的观点的真实性。和往常一样,我们试图尽可能地不违背上一版的论点来提供一些新的论据。
     本书的研究结果所依据的是2011年最新公布的数据。然而,当我们比较刑事危害行为与非刑事危害行为所造成的相对损害时,我们通常使用2010年的数据,即这一年中关于这两类伤害的数据。当最新的统计数据无法获得时,我们就做了相应的假设,即早期的统计数据具有持续性,能够从过去预测到现在,但前提是必须具有合理性。在所有的情况下,我们所做的假设和估计都是比较保守的,以便于我们的论证更具说服力。除了一些新的研究结果和数据,我们也会持续报道一些时间跨度比较长的、能够引人注目的研究结论,主要用来证明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如何根深蒂固地存在歧视的,同时也说明我们所做的最新研究结论不是特例、不仅仅是一种传递现象。
     最新的四个版本的序言指出,近年来在社会学与犯罪学学术期刊上所登载的刑事司法方面的文章在逐步减少,而主要登载一些关于经济地位、逮捕、定罪与量刑之间关系的文章。这一点值得在本版本当中重复。当本书第一版于1979年正式出版时,就有许多很有警示作用的研究结论被约翰逊总统用于现实的操作,他于1965年下令成立了执法和司法总统委员会。这些研究结果一致显示,对犯罪嫌疑人从逮捕开始的每一个刑事司法程序阶段都存在着针对贫穷阶层犯罪嫌疑人的歧视。本书的每个后续版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减少。所以到现在,再次回顾该领域的主要学术杂志,我们发现新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不过尽管如此,现存的研究仍表明,针对穷人的歧视实实在在地存在,而且还非常明显。此外,这也是我们第10次针对美国白领犯罪的数量和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有专门的组织对白领的一些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如保险诈骗,但是当我们从字面上专注于“普通”犯罪的统计数字时,却没有任何公共或私人的机构定期对白领犯罪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统计或者定期发布报告,更不用说年度报告了。那些专注于社会问题的框架和解决途径的社会学家将会疑惑,为什么在刑事司法领域对经济层面的研究较少,以及没有对白领犯罪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从评论者的意见来看,我们很高兴地获悉,本书持续地受到赞同本书观点的或不赞同本书观点的专家的关注。本书的目的是引发大众的思考,包括持赞同意见者和反对意见者,而不是收集追随者。多年来,一些评论家提出了很多建议,其中有许多已被采纳,而且我们相信,这些建议提高了本书的质量。而另外一些如讨论认识论和科学方法的建议,与我们的理论观点相冲突的证据,用来解决本书中所确定的关于在刑事司法体系当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呼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建议,等等,我们均未采纳,因为这将有违本书的初衷。本书并不是对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完整调查,也不是对美国社会问题的完整调查,更不是一个完整的固定调查模式,它同时也不是一种保守与进步观点的平衡。本书的目的更有限但也更为集中:它旨在向读者说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也提出证据来证明它并没有按照它所承诺的初衷来运转,或者并没有按照它确立的目标来发挥作用;然后根据读者可以理解的失败道德评价体系勾勒出一个整体的理论视角。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本书使用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而且内容简短。
     虽然我们不愿意改变本书的基本结构,但是本版还是增加了许多重要案例来进行探讨,从而使本书更加实用。从本书第3版开始,内容总结和问题探讨部分就被增加了进来。而在这一版本当中,我们在每一章的开头都增加了章节概览部分,以便帮助读者理解每章的主要观点;章节后面的总结有助于强化文章的主要观点;章节后面的问题探讨部分有助于读者回忆他们之前所阅读的内容并批判性地思考这些问题。
     我们也意识到需要补充一些额外的材料,这些材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
     1本书的附录一和附录二。
     2杰弗里·雷曼和保罗·莱顿主编的阅读文选《富人更富:读者》,波士顿:培生教育出版公司,2010年。
     3 作者维护的网站:http://wwwpaulsjusticepagecom/reimanhtm以及保罗·莱顿的Twitter账号:@poorgetprison(或网址:https://twittercom/#!/poorgetprison)。

     本书的附录一是杰弗里·雷曼写的一篇论文,题目为《刑事司法的马克思主义批判》。这是专门为那些需要更多理论知识的人准备的,其中主要概述了“富人更富”的理论观点。该论文主题涵盖了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法律的一般性观点到刑事司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该理论所引导的关于犯罪与罪犯的道德判断。该论文与刑法学、犯罪学密切相关。它还解决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与本书所讨论的问题大致相同,从而提供了理解这些问题的替代性理论框架。不过,虽然这种替代理论框架与本书提出的理论框架相互兼容,但本书中的争论性观点并没有涉及这样的替代理论。
     附录二也是杰弗里·雷曼写的一篇论文,题目是《哲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附录二与本书的争论观点相互分离,但是却扩展了正文当中的主要观点;与附录一不同,附录二是从个人角度提出的观点。你可能会说,这篇论文的目的是将雷曼教授的学术生活的不同部分拼接在一起,因为他是一位对刑事司法感兴趣的哲学教授。他认为犯罪学特别需要哲学的反衬,而其他社会科学则不需要,所以他就有意识地将哲学框架嵌入本书的理论中。与本书的所有内容一样,如果该论文会被它的批判者或它的赞同者关注,那么我们将会非常高兴。
本书的另一位作者保罗·莱顿管理和维护的网站可随时浏览(网址见上页)。网站内容包括本书章节概述和与文章摘要相关的额外衔接资料,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学习检测。另外,我们撰写的关于公司犯罪的几篇文章也可以在这个网站上看到。读者也可以访问保罗·莱顿的Twitter网站(账号见上页)来探讨与本书观点相关的最新论点。
      我们是在修订,而不是在重写本书,但我们仍然要感谢那些帮助我们撰写最初版本的朋友,见本书关于第1版的致谢。从本书第9版开始,保罗·莱顿与杰弗里·雷曼共同参与本书的修订工作。保罗·莱顿是东密歇根大学社会学、人类学和犯罪学系的专职教授,大约在20年前本书第4版出版的时候,就曾协助雷曼教授做了许多工作。也就是从那时起,保罗·莱顿就对本书的修订工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责任,直到现在;他对于刑事司法体系的广泛研究和对于批判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已经深深地融入到了本书的内容当中。
     我们也非常感谢坂茂宫尾,他将本书第9版翻译成了日文。当宫尾先生在美国攻读犯罪学硕士学位的时候,就对本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当时他就认为很有必要将此书翻译成日文,以用来警示日本同胞,避免日本犯同样的政策失误。他对此书寄予的厚望以及用实际行动将此书的读者范围进行的扩展,使我们都深感荣幸。另外,他还适时地指出了本书的一系列技术错误,并为其中的一些网站提供了备用网址,同时也为一些原始资料提供了更好的来源,在此我们一并表示感谢。宫尾先生还专门加了译注来帮助日本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司法术语,以及了解美国的历史和人民。我们已经将他的建议加入到了最新的版本当中,以此来帮助那些没有特定学科背景知识的读者更好地学习。宫尾先生的翻译工作对我们来说是一个礼物,因为本书第10版的内容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他出色的翻译工作和良好的建议。
     我们还要感谢戴纳·鲁达兹,她是内布拉斯加奥马哈大学的博士生,本书的索引以及宫尾先生的许多建议都是她专门负责整理的。东密歇根大学的硕士研究生Seyed Mirmajlessi热情高涨地参与了数据的收集,并且他所收集的数据最终被纳入正式版本中,我们对他所付出的努力深表感谢。还有好几位我们以前的研究助理为这个版本的修订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是:雷切尔·斯塔克、嘉莉·比伊斯特和唐娜·塞尔曼等,我们一并表示感谢。我们也要感谢下列的朋友:阿林和培根出版集团公司的编辑凯伦·汉森,她为我们的许多版本提出过好的建议,也付出了许多努力;另外,黛比·瑞安,她有效地处理了我们提交的手稿与出版商之间衔接必须要做的各项工作;Sudeshna Nandy做了许多细心而专业的编辑工作;Rashmi Tickyani为协调审稿工作付出了许多努力。
     杰弗里和保罗还要感谢他们各自的大学(即美国大学和东密歇根大学)为他们提供的物质支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使这项工作这么多年以来能够愉快地完成。
     杰弗里将此书献给他的妻子兼朋友、伙伴和同事——Sue Headlee,因为35年以来,她持续地给予他鼓励、支持、启发和帮助。保罗将此书献给他的妻子兼最好的朋友——Satoko,以及他们的双胞胎——Sala和Aiko,正是他们激发了他为减少社会暴力而努力工作的热情。
                                                                                        杰弗里·雷曼
                                                                              保罗·莱顿

第1版致谢
     本书是在司法学校(之前是司法行政中心)七年教学工作的成果,是美国大学华盛顿分校的一项多学科刑事司法教育计划。美国大学气氛活跃,并且拥有多学科背景的教师队伍和优秀的学生团队,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我受益匪浅。尽管他们不一定同意我书中的观点,但是我深深地认同并相信这些年来从我的同事身上所学到的知识,由此对他们深表感谢。另外,当学生们进行测试、确认、拒绝或扩大根据他们自己的经验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时,老师们从学生们身上获得的反馈信息将被绝对认可。我要感谢那些在美国大学校园里与我共同分享他们学习和生活感受的成百上千的学生,尤其要感谢Elizabeth Crimi、Bernard Demczuk和 Lloyd Raines这三名学生,他们的鼓励、忠诚和智慧已经深深地融入到了本书的思想观点当中。
     我还要衷心感谢美国大学为我提供了一个暑期研究资助项目,这使我在1976年的夏天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本书的写作工作当中。我也要感谢Bernard Demczuk,他在1975—1976年这一学年期间担任我的研究助理,帮我收集了大量的研究数据。同时我还要感谢Cathy Sacks帮我在电脑上高效、仔细地输入和打印出最终手稿。
     Bernard Demczuk、Sue Hollis、Richard Myren、Lloyd Raines,Phillip Scribner,IFStone和John Wildeman帮我审阅了本书的全部或部分初稿,我很感谢他们提出的许多可行的建议,而且我也在最终的版本当中采纳了他们提出的建议。尽管他们为我做了很多,但我还是在写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错误。
     最后,把此书献给Sue Headlee Hollis,是她教我关于朝鲜蓟的知识、历史的意义以及其他无数的奥秘。

                                                                                杰弗里·雷曼
                                                                                     1979年

导  论 透过现象看刑事司法的本质,或转败为胜                         

     刑事司法体系就像一面镜子,其中可以看到整个社会的轮廓,包括阴暗面。而我们关于正义与邪恶的观点,也可以通过这面镜子体现出来。通过这面镜子,还可以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视角来看到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的状况(最终看到它所反映的整体社会状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的目标不是消除犯罪或实现正义,而是为了给美国民众构建一种值得信赖的形象,即给美国社会造成威胁的主要是来自于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为了做到这一点,刑事司法体系必须要为民众提供大量的穷人犯罪分子。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刑事司法体系必须在打击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斗争中失败,或者换句话说,不能大幅度减少穷人犯罪分子。当然,社会犯罪率偶尔也可能会下降,就像最近犯罪率略微下降一样。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刑事司法体系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
     需要解释最后这两句话。社会犯罪率下降的情况已经迅速被各级官员(从白宫到地方警察局的官员们)作为一种炫耀的资本来向人们展示有关打击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是成功的。近期社会犯罪率下降的一些原因,如非法毒品交易的稳定,并由此导致那些与毒品有关的暴力行为大幅减少,这与刑事司法政策的成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非说有关系不可的话,那么非法毒品交易的稳定,或者所谓的毒品战争,就是长期存在的司法政策失败的标志,也即毒品交易并未终结,而是在“正常营业”。不过尽管如此,我们仍不可以说,刑事司法政策对社会犯罪率的下降没有做出任何贡献。
     近年来,美国的监狱人口已经翻了两番,并且像纽约这样的城市允许警察自由盘问和搜查他们认为可疑的人。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一个国家的监狱里面关押了足够多的人,并赋予了警察更大的权力来干涉公民的自由和隐私,那么这个国家最终将能防止一些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另外,我们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减少犯罪的措施成本非常昂贵和低效——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建造新的监狱、给城市生活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以及针对警察暴行的投诉增加等。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成本昂贵的措施确实对减少犯罪做出了一定贡献,但在本书中,我们指出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失败的,这是指这些高成本的投入并不能消除社会的高犯罪率。现在监狱里有大量的穷人犯罪分子存在,而我们的犯罪预防策略并没有涉及产生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的公民仍然担心近期的犯罪率在略微下降之后会有所反弹,而美国的犯罪率仍然远远高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本书第1章中来论证刑事司法体系的这种失败。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当我们提到刑事司法体系时,其涵盖的范围已经超出了我们所熟悉的警察机构、法院和监狱,它是指整个体系的运行,从立法者决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到警察决定谁应该被逮捕,再到法官、陪审团和假释委员会决定谁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需要被监禁,等等。
     人们会理所当然地想要去了解我们的社会是如何去容忍以及为什么会容忍一个失败的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体系的存在的。本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专门回答这些问题的。然而,目前一种关于刑事司法体系颠倒的观念是如何产生的简短解释,将会更好地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解答。
     大约四十年以前,杰弗里·雷曼为他的研究生们举办了题为“惩罚与矫正哲学”的系列研讨会,其中的许多学生是执法人员或在矫正领域的工作人员,如缓刑官员、狱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等。他们一起讨论了有关法律惩罚的各种哲学理由,然后将注意力转向了国家的司法矫正系统。在那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他们一起探讨了刑事司法体系存在的无数矛盾和残酷的事实,以及非理性的因素;探讨了罪犯被判处监禁的随意性,以及这些罪犯在监狱里面受到的惩罚的随意性;探讨了对罪犯的隐私缺乏保护,对罪犯人格尊严的剥夺,无时不在的身体暴力,以及缺乏有意义的心理疏导或在监狱里面缺乏职业培训;探讨了假释犯存在的不利因素,不可避免的“前科”烙印,社会拒绝向罪犯提供赎罪的机会,以及缺乏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合法的工作机会,等等。他们反复讨论了这个社会为了预防犯罪而大量建造监狱的非理性因素,也非常清楚这个社会不会认真尝试去放弃监禁手段,以及放弃那些能够导致较高再犯率的社会矫正措施,因此,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可能性较大。我们怎么能如此惨败呢?我们既不是邪恶的人,也不是愚蠢的人,甚至不是贫穷的人。我们怎么能继续将我们的精力和来之不易的税收投入到毫无效果的犯罪预防工作当中呢?
     在那次研讨会的最后,杰弗里·雷曼要求学生们设计一种能够维持相对稳定和显而易见的“罪犯类型”体系(而不是让他们设计一个用于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刑事司法体系)。这种体系将会是怎样的呢?最后得出的结论令人震惊。下面几个代表性的观点是在这次讨论中得出的:
     第一,这种体系将有助于国家通过立法来反对吸毒、卖淫和赌博——法律禁止的行为是那些对受害的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这将使许多罪犯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一种正常行为,并增加他们实施二级犯罪的需求(吸毒者需要通过盗窃来支付购买毒品的费用;妓女需要皮条客来提供保护,因为警察是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的,等等)。
     第二,如果赋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谁应该被逮捕、被起诉以及被判处监禁,这不会是一件好事。这就意味着,几乎每一个受到监禁的罪犯都可能会知道那些犯了同样罪行但并没有被逮捕和起诉甚至被审判的其他违法犯罪人员。这将会使相当一部分的监狱罪犯会感受到刑事司法体系的专制和不公平,因此他们会非常愤怒,其结果是他们的反社会心态更加强烈,而不会去真心悔改,并且将会使他们感到社会规范的约束越来越多。
     第三,罪犯在监狱里面的经历应该不仅是痛苦的,而且是有损尊严的。失去自由的痛苦或许会阻止他们再次犯罪。但是通过将他们置于一种没有隐私、无法控制自己时间和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环境当中,以及通过将他们置于一种不断受到欺凌和殴打的环境当中来加以贬低和惩罚,这种措施肯定会通过削弱罪犯的自控能力来抑制监狱的威慑效果。事实上,通过羞辱和暴力殴打囚犯,肯定会增加他们潜在的暴力倾向。考虑以下几点内容:梅雷迪思·布巴博士是一位社会心理学家,也是埃尔迈拉大学心理学系的一名副教授。他指出,除了我们的普通监狱以外,其他地方很难刻意去塑造一个更为有效的滋养暴力行为的温床。就个人观点而言,布巴博士写道:“当我给学生上社会心理学课程时,我花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来熟悉导致暴力行为发生的社会原因或习俗原因(例如挑衅、模仿、惩罚、极度沮丧、与暴力行为相关的角色和社会规范因素、身体不适、拥挤、与暴力行为相关的枪支和其他物品等)。等学生们把这些内容消化以后,我要求他们想象一个可怕的幻境,这个幻境包括所有已知的能够导致暴力行为发生的社会和环境因素。这会是什么样的情形呢?一个典型的监狱。”,见李·格里菲斯:《监狱的衰落:〈圣经〉关于废除监狱的观点——大急流城》,密歇根州:埃德曼,1993年,第65页。
     第四,监狱既不应该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也不应该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工作。他们的监狱记录应当作为一种永久性的烙印来阻止雇主雇用这些刑满释放人员,这样,他们才可能不会受到诱惑而再去实施犯罪行为。
第五,“刑满释放人员”的称谓意味着他们永远与“体面公民”有所区别,他们永远不能清偿其对社会所犯下的罪行,应该用下面的方式来对待他们:剥夺他们一些终身权利,比如选举权等;目前有将近500万美国公民被剥夺了投票权,因为他们被判处了重罪。参见杰弗里·雷曼:《自由党和共和党反对剥夺罪犯的选举权》,载《刑事司法伦理》,第一卷,第24期,2005年,第3~18页。他们应该被警察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进行骚扰,或被假释官员随心所欲地做出假释决定,因为这些假释官员随时都可以威胁他们要将他们送回监狱,理由是他们离开了自己的住所,或酗酒,或与“不该交往的人”接触,等等。
     总之,当要求学生们设计出一种能够维持和鼓励相对稳定的、显而易见的“罪犯类型”体系时,这些学生却构建了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
     这一体系是由什么构成的呢?首先,当然只有部分真相。在逮捕和量刑环节上,一些措施已经被用来约束并降低一些官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一些监狱官员也试图去维护罪犯的尊严和尊重他们的隐私,并让罪犯在非自愿监禁的机构里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自主决定权。一些监狱甚至为囚犯提供有意义的职业培训。一些假释官员不仅很公正,而且还帮助他们的“客户”找到工作,并使其合法化。很多人由于实施了一些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而被逮捕,比如强奸、谋杀、暴力袭击和武装抢劫等,也有许多人由于侵犯了同胞的利益而被送进了监狱。所以这些都是真实的。复杂的社会现实只不过是复杂而已,不可能出现全好或全坏的局面。不过总体上,能够真正帮助罪犯改过自新的“成功”的体系、“良好”的监狱和重返社会教习所(吸毒犯或年轻人刑满释放前的矫正场所)仍然是例外情况,因此不能被认为是未来趋势的良好开端。当然,如果我们将这些措施看作是为了保持社会犯罪稳定而不是减少犯罪的手段,那么刑事司法体系的大部分探索将不会更有意义。
     这种说法需要予以解释。我们的解释是,刑事司法体系给公众展示的关于“现实的犯罪行为是真正威胁社会的行为,以及这些犯罪行为主要由穷人实施”的画面是一个扭曲的画面。这个画面对于拥有权力和财富的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它反映了美国中产阶级对穷人产生的不满和敌意,而穷人不会对富人产生这样的态度。如果这一解释很难具有说服力的话,那么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它不仅解释了刑事司法政策未能保护大众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且也解释了为什么刑事司法体系从逮捕到定罪的每一个阶段都对穷人有所歧视。事实上,即使在法律诞生早期阶段,当犯罪行为被确定为一种法律现象时,该体系就首先侧重于穷人实施的掠夺行为,并倾向于排除或淡化那些富人实施的同样的或更危险的掠夺行为。
     总之,我们认为,刑事司法体系未能有效地打击社会犯罪行为,反而使人们认为犯罪主要是由穷人实施的。这就传达了一种信息,即那些体面的、守法的美国中产阶级面临的真正威胁主要来自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穷人,而不是来自于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富人。这种信息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财富、特权和机会的不均等等现状表示认可,因此会有益于美国的权贵阶层的利益——这些人如果不满意目前的司法政策,就可以改变这样的政策。
     因此,让人们通过“镜子”来审视刑事司法体系是非常合适的:一方面,它表明了人们的共同期望出现了逆转。这可以扭转人们对于刑事司法体系的期望,并让人们持有一种观念,即刑事司法体系的真正目标与它对外宣称的目标完全相反。另一方面,镜子当中的画面表明,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一种超越现实的画面。我们的观点是,该体系是在按照它自己的方式进行运转的,因为它维护了一种特定的犯罪格局:一种关于犯罪威胁主要来自于穷人的格局。当然,要想使这样的格局可信,必须要有现实的支持。该体系必须真实地打击犯罪或至少打击部分犯罪,但前提是它仅仅能够防止犯罪失控,并能最大限度地给公众展现其打击犯罪的生动形象,而从来不会大幅度减少或消除犯罪。
     我们将刑事司法政策所具有的这种离谱的应对犯罪的理论称之为“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得不偿失的胜利(pyrrhic victory)”原指的是一种军事上的胜利,这是一种需付出极大代价而获得的胜利,因此它相当于一种失败。“得不偿失的胜利”理论认为,刑事司法体系的失败给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带来了好处,因此也被认为是付出代价后的一种胜利。接下来,我们会通过展示美国权贵阶层从刑事司法体系的失败当中获得的好处来解释刑事司法体系未能减少犯罪的原因。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结果只是失败,没有成功。请读者们保持一种乐观开放的心态,并自己确定“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是否能给刑事司法政策和实践带来更多的意义,以及它是否比传统的观点——刑事司法体系的目的是要显著地减少犯罪——所具有的意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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