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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专政》中译者前言

【发布时间:2015-02-13 15:04:55】 【作者:孟涛】 【来自:华夏出版社】 【浏览:

  民主与专政(Dictatorship,又译“独裁”)是当代世界两大主要政体类型,“专政”的国家数量及其覆盖的人口数量比民主国家还要多,但是所受到的“待见”程度却远不如民主。二十世纪以来,民主在全世界的传媒受到热捧,几乎成为势不可挡的价值理念和发展潮流。当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除了沙特阿拉伯等极个别以外,都宣称本国奉行民主政体。在思想学术领域,民主自启蒙运动以来就备受众多大哲人、大学者的关注与弘扬,如今更是政治学、法学、经济学、哲学等等学科的重要主题,一批又一批才华横溢的学者相继投身其中,奠定了民主研究兴旺发达、连绵不绝的繁荣局面。相形之下,专政则显得颇受冷落。除了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公开宣称本国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之外,其他有着“专政”之实的国家都避而不谈自己的“专政”体制。我们可以轻易地举出众多研究民主的大思想家和大学者,例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托克维尔、熊彼特、布坎南、达尔等等,也可以说出很多关于民主的著名作品。然而,如果让我们列举研究专政的著名人物和经典作品,除了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以及近年来国人知悉的施米特、阿伦特、布热津斯基等等之外,剩下的恐怕就寥寥无几了。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学术角度而言,专政都值得认真对待。诞生于古罗马共和时期的专政,本质上属于应对危机、维护公共安全的临时性制度。任何一个政体,不管其追求德性、富强、荣誉或是其他什么目的,生存安全都是首先需要保障的现实问题。作为保障集体生存与安全的必要措施之一,专政能够集中各种分散或独立的力量,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种危机事件,防止各种人为暴力或自然暴力的侵害。为了避免专政自身沦为一种破坏安全的暴力工具,“临时性”等等限制因素成为专政自诞生之日起就应具备的本质内容。古罗马的专政制度存在了近三百年,对于维护罗马共和体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罗马之后的很多思想家,例如博丹、马基雅维利、卢梭、孟德斯鸠等等均对专政称颂不已。十九世纪以来,专政的含义越来越多变,名声也屡次“被黑”:专制主义(despotism)、独裁(autocracy)、绝对主义(absolutism)、凯撒主义(caesarism)、波拿巴主义(bonapartism)、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等等古今术语时常被混同为“专政”。在各种新思想和新实践的冲击下,专政衍生出了丰富的形态,其中最知名的有四大类:无产阶级专政、军事专政、宪法专政、极权专政。在这样一个专政用法泛滥的时代,专政的本质究竟为何、专政的功能如何合理定位、专政的制度如何具体安排等等问题,都需要深入思考。

  在二十世纪的四大专政中,最为国人熟悉的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此外,军事专政和极权专政也由于各种政治实践——例如最近发生的泰国军事政变——和学术研究而广受关注,唯独宪法专政最鲜为人知。宪法专政理论肇始于1921年施米特的《论专政:从现代主权思想的肇兴到无产者的阶级斗争》。该书是第一部系统研究专政的理论著作,也是宪法专政理论的开山之作。施米特在这本书里批评了当时资产阶级政治学文献滥用“专政”一词的现象,指出社会主义理论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把握了专政的临时性本质。施米特还把专政划分为“委托专政”和“主权专政”两大理论类型。这种专政理论很快就在学界产生了影响。1940年,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沃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首先阐发了“宪法专政”理论,论证当时被等同于“绝对主义”的专政完全可以与“宪政”相结合,在紧急状态下捍卫宪政国家。此后,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斯托(Clinton Lawrence Rossiter)和弗里德里希(Carl Joachim Friedrich,出生于德国,施米特的学生,二战后最具影响的政治学家之一)也系统阐发了宪法专政理论。其中,尤以罗斯托的宪法专政理论最系统、最丰富。

     罗斯托1917年出生于美国费城、1970年逝世于纽约,是二十世纪美国最重要的政治学家之一,曾任教于密歇根大学(1946年)和康奈尔大学(1947年-1970年),以美国建国时期政治思想和宪法专政理论的研究享誉于世。罗斯托对于宪法专政的系统研究,是在二战烽火正浓之际开展的。1942年,这一名为《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Crisis government in the modern democracies)的研究成果初步问世,罗斯托因此获得了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之后,罗斯托在美军服役三年。在战后的1948年,罗斯托对同名论文进行了修改并出版(1963年再版)。该书对古罗马、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危机政府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研讨,阐述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观点,尤其是宪法专政的三个存在依据和十一个标准最为人重视。在此之后,罗斯托教授的理论几乎成为宪法专政理论的代名词。

     《宪法专政》一书自出版以来,很快就产生了巨大影响,并成为所有关于专政、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紧急权力、非常法律等等研究无法绕过的经典之作。在实践中,《宪法专政》对于指导美国紧急状态和紧急权力法案的制定与修改,也发挥了显著作用。该书最后一章针对“美国宪法专政的未来”所提出的两个一般性建议和六个专门性建议,除了戒严法未能实现全国层面的法典化以外(二战后戒严法已经被调整范围更广的紧急状态法取代),其他都得到了实现。可以说,战后美国宪法专政制度的发展,基本上沿着罗斯托指引的路径前进。2001年“9·11”恐怖袭击发生之后,《宪法专政》又得到了美国朝野的高度重视,不断被再版重印(译著所依据的2011年Transaction Publishers版已是第七次印刷),其影响力再创新高。罗斯托的宪法专政标准被美国学者广为引用,以分析评判美国政府的各项反恐措施。与此相关的“宪法专政”理论,也在时隔近半个世纪之后再度焕发光彩。如今,在新的紧急事件影响下,新的非常状态来临,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其他价值观念的关系,如何合理设定新的专政制度,如何降低专政导致的外部成本和负面效果,如何推动宪法专政推陈出新,是宪法专政理论面临的最新难题。

     宪法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并列为专政的两大类型,但两者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的,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应资产阶级专政而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宪法专政则相对于非宪法专政而言,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主政体的安全。此外,宪法专政力倡规范化的专政形态,以法律的安定性价值最大程度地保障政体安稳。因此,宪法专政可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补充。对于危机事件而言,人民民主专政可以发挥很强的凝聚力和动员力,但是,这种集中的效应并不稳定——2003年SARS病毒肆虐之际,中国的危机管理漏洞百出、遭受重创。在此之后,中国的危机管理体制经历了重大改革,美国的危机管理模式成为中国学习的对象,支撑美国危机管理体制的宪法专政理论,也间接地在中国发挥了影响。时至今日,中国的危机管理体制仍在改进中,如何有效协同各个部门、上下级机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等等问题,仍属“老大难”,最近的恐怖袭击又引发了新的安全保障与预防成本问题,已经处理和正在处理这些难题的宪法专政理论,或许能给我国带来一些新的启迪。

     译者当年做“非常法律”的博士论文时读过此书,深感该书不仅是宪法专政理论迄今唯一的代表作,更是一本关于民主理论和紧急状态的基础性著作。该书关于古罗马专政、魏玛德国宪法第48条、法国围困状态、英国戒严法、美国紧急权力等等重要制度的详细论述,可以补充国内相关资料的匮乏与不足。博士论文完成之后,译者即下决心翻译此书。2012年春天,经黄涛博士引荐,刘小枫教授慨然玉成此事;本书部分法语、德语、拉丁语的翻译,得到陆海娜博士、朱虎博士和窦海阳博士指教。在此特向诸位师友致谢!当然,一如成例,译文错误之处概由本人负责。

                                                                                                                                           2014年夏  

                                                                                                                                   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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