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透过现象看刑事司法的本质,或转败为胜
刑事司法体系就像一面镜子,其中可以看到整个社会的轮廓,包括阴暗面。而我们关于正义与邪恶的观点,也可以通过这面镜子体现出来。通过这面镜子,还可以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视角来看到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的状况(最终看到它所反映的整体社会状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的目标不是消除犯罪或实现正义,而是为了给美国民众构建一种值得信赖的形象,即给美国社会造成威胁的主要是来自于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为了做到这一点,刑事司法体系必须要为民众提供大量的穷人犯罪分子。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刑事司法体系必须在打击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斗争中失败,或者换句话说,不能大幅度减少穷人犯罪分子。当然,社会犯罪率偶尔也可能会下降,就像最近犯罪率略微下降一样。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刑事司法体系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
需要解释最后这两句话。社会犯罪率下降的情况已经迅速被各级官员(从白宫到地方警察局的官员们)作为一种炫耀的资本来向人们展示有关打击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是成功的。近期社会犯罪率下降的一些原因,如非法毒品交易的稳定,并由此导致那些与毒品有关的暴力行为大幅减少,这与刑事司法政策的成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非说有关系不可的话,那么非法毒品交易的稳定,或者所谓的毒品战争,就是长期存在的司法政策失败的标志,也即毒品交易并未终结,而是在“正常营业”。不过尽管如此,我们仍不可以说,刑事司法政策对社会犯罪率的下降没有做出任何贡献。
近年来,美国的监狱人口已经翻了两番,并且像纽约这样的城市允许警察自由盘问和搜查他们认为可疑的人。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一个国家的监狱里面关押了足够多的人,并赋予了警察更大的权力来干涉公民的自由和隐私,那么这个国家最终将能防止一些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另外,我们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减少犯罪的措施成本非常昂贵和低效——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建造新的监狱、给城市生活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以及针对警察暴行的投诉增加等。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成本昂贵的措施确实对减少犯罪做出了一定贡献,但在本书中,我们指出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失败的,这是指这些高成本的投入并不能消除社会的高犯罪率。现在监狱里有大量的穷人犯罪分子存在,而我们的犯罪预防策略并没有涉及产生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的公民仍然担心近期的犯罪率在略微下降之后会有所反弹,而美国的犯罪率仍然远远高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本书第1章中来论证刑事司法体系的这种失败。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当我们提到刑事司法体系时,其涵盖的范围已经超出了我们所熟悉的警察机构、法院和监狱,它是指整个体系的运行,从立法者决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到警察决定谁应该被逮捕,再到法官、陪审团和假释委员会决定谁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需要被监禁,等等。
人们会理所当然地想要去了解我们的社会是如何去容忍以及为什么会容忍一个失败的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体系的存在的。本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专门回答这些问题的。然而,目前一种关于刑事司法体系颠倒的观念是如何产生的简短解释,将会更好地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解答。
大约四十年以前,杰弗里·雷曼为他的研究生们举办了题为“惩罚与矫正哲学”的系列研讨会,其中的许多学生是执法人员或在矫正领域的工作人员,如缓刑官员、狱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等。他们一起讨论了有关法律惩罚的各种哲学理由,然后将注意力转向了国家的司法矫正系统。在那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他们一起探讨了刑事司法体系存在的无数矛盾和残酷的事实,以及非理性的因素;探讨了罪犯被判处监禁的随意性,以及这些罪犯在监狱里面受到的惩罚的随意性;探讨了对罪犯的隐私缺乏保护,对罪犯人格尊严的剥夺,无时不在的身体暴力,以及缺乏有意义的心理疏导或在监狱里面缺乏职业培训;探讨了假释犯存在的不利因素,不可避免的“前科”烙印,社会拒绝向罪犯提供赎罪的机会,以及缺乏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合法的工作机会,等等。他们反复讨论了这个社会为了预防犯罪而大量建造监狱的非理性因素,也非常清楚这个社会不会认真尝试去放弃监禁手段,以及放弃那些能够导致较高再犯率的社会矫正措施,因此,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可能性较大。我们怎么能如此惨败呢?我们既不是邪恶的人,也不是愚蠢的人,甚至不是贫穷的人。我们怎么能继续将我们的精力和来之不易的税收投入到毫无效果的犯罪预防工作当中呢?
在那次研讨会的最后,杰弗里·雷曼要求学生们设计一种能够维持相对稳定和显而易见的“罪犯类型”体系(而不是让他们设计一个用于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刑事司法体系)。这种体系将会是怎样的呢?最后得出的结论令人震惊。下面几个代表性的观点是在这次讨论中得出的:
第一,这种体系将有助于国家通过立法来反对吸毒、卖淫和赌博——法律禁止的行为是那些对受害的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这将使许多罪犯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一种正常行为,并增加他们实施二级犯罪的需求(吸毒者需要通过盗窃来支付购买毒品的费用;妓女需要皮条客来提供保护,因为警察是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的,等等)。
第二,如果赋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谁应该被逮捕、被起诉以及被判处监禁,这不会是一件好事。这就意味着,几乎每一个受到监禁的罪犯都可能会知道那些犯了同样罪行但并没有被逮捕和起诉甚至被审判的其他违法犯罪人员。这将会使相当一部分的监狱罪犯会感受到刑事司法体系的专制和不公平,因此他们会非常愤怒,其结果是他们的反社会心态更加强烈,而不会去真心悔改,并且将会使他们感到社会规范的约束越来越多。
第三,罪犯在监狱里面的经历应该不仅是痛苦的,而且是有损尊严的。失去自由的痛苦或许会阻止他们再次犯罪。但是通过将他们置于一种没有隐私、无法控制自己时间和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环境当中,以及通过将他们置于一种不断受到欺凌和殴打的环境当中来加以贬低和惩罚,这种措施肯定会通过削弱罪犯的自控能力来抑制监狱的威慑效果。事实上,通过羞辱和暴力殴打囚犯,肯定会增加他们潜在的暴力倾向。考虑以下几点内容:梅雷迪思·布巴博士是一位社会心理学家,也是埃尔迈拉大学心理学系的一名副教授。他指出,除了我们的普通监狱以外,其他地方很难刻意去塑造一个更为有效的滋养暴力行为的温床。就个人观点而言,布巴博士写道:“当我给学生上社会心理学课程时,我花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来熟悉导致暴力行为发生的社会原因或习俗原因(例如挑衅、模仿、惩罚、极度沮丧、与暴力行为相关的角色和社会规范因素、身体不适、拥挤、与暴力行为相关的枪支和其他物品等)。等学生们把这些内容消化以后,我要求他们想象一个可怕的幻境,这个幻境包括所有已知的能够导致暴力行为发生的社会和环境因素。这会是什么样的情形呢?一个典型的监狱。”,见李·格里菲斯:《监狱的衰落:〈圣经〉关于废除监狱的观点——大急流城》,密歇根州:埃德曼,1993年,第65页。
第四,监狱既不应该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也不应该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工作。他们的监狱记录应当作为一种永久性的烙印来阻止雇主雇用这些刑满释放人员,这样,他们才可能不会受到诱惑而再去实施犯罪行为。
第五,“刑满释放人员”的称谓意味着他们永远与“体面公民”有所区别,他们永远不能清偿其对社会所犯下的罪行,应该用下面的方式来对待他们:剥夺他们一些终身权利,比如选举权等;目前有将近500万美国公民被剥夺了投票权,因为他们被判处了重罪。参见杰弗里·雷曼:《自由党和共和党反对剥夺罪犯的选举权》,载《刑事司法伦理》,第一卷,第24期,2005年,第3~18页。他们应该被警察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进行骚扰,或被假释官员随心所欲地做出假释决定,因为这些假释官员随时都可以威胁他们要将他们送回监狱,理由是他们离开了自己的住所,或酗酒,或与“不该交往的人”接触,等等。
总之,当要求学生们设计出一种能够维持和鼓励相对稳定的、显而易见的“罪犯类型”体系时,这些学生却构建了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
这一体系是由什么构成的呢?首先,当然只有部分真相。在逮捕和量刑环节上,一些措施已经被用来约束并降低一些官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一些监狱官员也试图去维护罪犯的尊严和尊重他们的隐私,并让罪犯在非自愿监禁的机构里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自主决定权。一些监狱甚至为囚犯提供有意义的职业培训。一些假释官员不仅很公正,而且还帮助他们的“客户”找到工作,并使其合法化。很多人由于实施了一些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而被逮捕,比如强奸、谋杀、暴力袭击和武装抢劫等,也有许多人由于侵犯了同胞的利益而被送进了监狱。所以这些都是真实的。复杂的社会现实只不过是复杂而已,不可能出现全好或全坏的局面。不过总体上,能够真正帮助罪犯改过自新的“成功”的体系、“良好”的监狱和重返社会教习所(吸毒犯或年轻人刑满释放前的矫正场所)仍然是例外情况,因此不能被认为是未来趋势的良好开端。当然,如果我们将这些措施看作是为了保持社会犯罪稳定而不是减少犯罪的手段,那么刑事司法体系的大部分探索将不会更有意义。
这种说法需要予以解释。我们的解释是,刑事司法体系给公众展示的关于“现实的犯罪行为是真正威胁社会的行为,以及这些犯罪行为主要由穷人实施”的画面是一个扭曲的画面。这个画面对于拥有权力和财富的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它反映了美国中产阶级对穷人产生的不满和敌意,而穷人不会对富人产生这样的态度。如果这一解释很难具有说服力的话,那么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它不仅解释了刑事司法政策未能保护大众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且也解释了为什么刑事司法体系从逮捕到定罪的每一个阶段都对穷人有所歧视。事实上,即使在法律诞生早期阶段,当犯罪行为被确定为一种法律现象时,该体系就首先侧重于穷人实施的掠夺行为,并倾向于排除或淡化那些富人实施的同样的或更危险的掠夺行为。
总之,我们认为,刑事司法体系未能有效地打击社会犯罪行为,反而使人们认为犯罪主要是由穷人实施的。这就传达了一种信息,即那些体面的、守法的美国中产阶级面临的真正威胁主要来自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穷人,而不是来自于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富人。这种信息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财富、特权和机会的不均等等现状表示认可,因此会有益于美国的权贵阶层的利益——这些人如果不满意目前的司法政策,就可以改变这样的政策。
因此,让人们通过“镜子”来审视刑事司法体系是非常合适的:一方面,它表明了人们的共同期望出现了逆转。这可以扭转人们对于刑事司法体系的期望,并让人们持有一种观念,即刑事司法体系的真正目标与它对外宣称的目标完全相反。另一方面,镜子当中的画面表明,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一种超越现实的画面。我们的观点是,该体系是在按照它自己的方式进行运转的,因为它维护了一种特定的犯罪格局:一种关于犯罪威胁主要来自于穷人的格局。当然,要想使这样的格局可信,必须要有现实的支持。该体系必须真实地打击犯罪或至少打击部分犯罪,但前提是它仅仅能够防止犯罪失控,并能最大限度地给公众展现其打击犯罪的生动形象,而从来不会大幅度减少或消除犯罪。
我们将刑事司法政策所具有的这种离谱的应对犯罪的理论称之为“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得不偿失的胜利(pyrrhic victory)”原指的是一种军事上的胜利,这是一种需付出极大代价而获得的胜利,因此它相当于一种失败。“得不偿失的胜利”理论认为,刑事司法体系的失败给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带来了好处,因此也被认为是付出代价后的一种胜利。接下来,我们会通过展示美国权贵阶层从刑事司法体系的失败当中获得的好处来解释刑事司法体系未能减少犯罪的原因。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结果只是失败,没有成功。请读者们保持一种乐观开放的心态,并自己确定“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是否能给刑事司法政策和实践带来更多的意义,以及它是否比传统的观点——刑事司法体系的目的是要显著地减少犯罪——所具有的意义更大。
“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包含几个部分。首先,它必须提供一种解释,即未能减少犯罪的失败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如何让一些人(罪犯以外的任何人)受益的。这是本书第4章要承担的任务,其标题是“被征服者属于战利品——谁在打击犯罪的失败战争中获胜了?”,这个标题的含义是,未能大幅减少犯罪的失败的刑事司法体系给美国民众传达了一种潜在的意识形态的信息,这种信息通过将目前的财富与特权两极分化的社会秩序合法化,以及将公众的不满和反抗情绪从权贵阶层转移到了贫困阶层,以此来保护这个社会的有权有势者,并使这些人受益。
然而,不是任何失败都能提供这样的好处的。失败的刑事司法体系必须要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它必须在打击犯罪的斗争中失败,同时也要让人们认为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以及威胁社会的危险行为主要是由穷人实施的。该体系通过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来实现这样的目标。第2章标题为“其他名称的犯罪”,本章主要讲述刑事司法体系拒绝为富人实施的大量危险行为贴上“犯罪”的标签,而这些行为比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更能够侵害人们的肢体和生命。第3章“穷人进监狱”,展示了刑事司法体系如何从开始到结束都带有一种偏见,这种偏见能够确保若犯下同样的罪行,穷人比富人更有可能被逮捕、被定罪和被监禁,从而为人们提供了生动的“例证”,即威胁主要来自于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第2章“刑事司法是一种需要创造力的艺术”中的一节,其内容阐述了构成“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的核心观点)。
谨慎是关键因素。第1~4章的论点不是“阴谋论”。社会分析的任务是找到社会行为的模式,然后解释这些模式。当然,当我们发现一些模式时,特别是为一些人的利益服务的模式时,我们会倾向于将这些模式看作是那些获得利益的人故意操纵的,这在某种程度上被看作是现实的,因为这些模式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这种思维方式通常被称为“阴谋论”。后面我们也会指出这种思维方式的缺点,并详细解释“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与它的区别。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们说刑事司法体系没有动力去减少犯罪,以及未能显著地减少犯罪,从而给整个社会的权贵阶层带来了利益,但是我们并不认为权贵阶层是在故意操纵该体系来为他们的利益服务。我们的观点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刑事司法体系并没有成熟,无计划和无意图的做法导致它不仅未能显著地减少犯罪,反而为权贵阶层的利益服务。这一事实导致的后果是,那些能够改变该体系的人觉得没有必要这么做,因此该体系能够长期保持不变。
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具有一些特点,比如关于什么是罪犯的信仰、如何对待罪犯的信仰等,这些特点在工业社会之前就已经存在。该体系针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已经深深根植于传统的观念之中了,并且显得非常自然,因此它不是任何人有意识计划的结果。为什么刑事司法体系在没能保护大众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持续存在?要理解这个问题就必须认识到:一方面,那些最容易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都是些没有能力制定和实施政策的人,因而将更频繁和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指向了穷人,而不是富人。另一方面,刻意识别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刑事司法体系未能减少犯罪的情况能够给富人带来大量的好处,因此那些有能力改变刑事司法体系的人并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来做出改变。总之,刑事司法体系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一直持续到现在,即使它是失败的(事实上是由于方式的失败),也无法因有一定的有效需求而改变。当我们提到刑事司法体系的失败是由于“设计上的失败”时,其含义不会超过以上的解释。我们将这种失败的刑事司法体系持续存在,解释为“历史惯性”,这在第4章中有所体现。
本书总结部分提出了一个论点,即第1~3章中所描述的条件(不论人们是否接受我们在第4章中针对这些条件所作出的解释)降低了刑事司法与犯罪行为本身之间所存在的基本的道德差异。总结部分的标题为“刑事‘司法’或‘犯罪’司法”,该部分给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这些建议并不是“改善”刑事司法体系的方式,而是一种必需的基本条件,即建立该体系对待犯罪行为本身所要求的道德条件。
“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就像西方社会理论当中描述的关于父母对待孩子的婚姻状况的几种观点一样。虽然这在后面的讨论当中所占的篇幅较多,但它从一开始就明确指向了孩子的父母和祖父母。犯罪学家德凯姆认为,犯罪是社会的一个重要功能。关于公共政策可以被认为是为社会中的权贵阶层的利益服务的观点是由卡尔·马克思提出的。埃里克森认为,旨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制度反而有助于犯罪行为的存在。理查德·昆尼的观点是,“现实”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从立法到执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具体来说,就是从法律上将某些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到执法机构对实施这些行为的罪犯进行惩罚的过程中产生的。“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将这些观点综合为一种理念,即当我们了解到刑事司法体系创造了一种关于现实的犯罪行为主要是由穷人实施的思维定式时,刑事司法体系未能减少犯罪行为的现实就变得可以理解了,因此就会给大众塑造一种关于该体系为美国社会权贵阶层利益服务的印象。
虽然“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借鉴了我们刚才提到的一些观点,但是在运用过程中却发生了变化。例如,该理论偏离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制度的理论观点,因为这些理论观点一般强调刑事司法体系的专政功能,而我们的观点是强调其意识形态的功能。马克思主义者倾向于将刑事司法体系看成是一种压制穷人从而为权贵阶层利益服务的工具。而我们的观点是,刑事司法体系主要是通过它的失败,而不是通过它的成功来为权贵阶层的利益服务的。不用多说,该体系在某些方面是失败的,而在其他方面却是成功的,而这两方面是不相容的。然而,倾向于刑事司法体系的意识形态功能,而不是倾向于其专政功能,能让我们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其所传达的失败印象上,而不会集中于它在惩罚穷人方面取得的成功上(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意识形态的影响与刑事司法的探讨主要集中在附录一当中)。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新一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主要是法国人)已经开始专门研究国家机构的意识形态功能了,相关研究成果见路易·阿图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摘自《列宁和哲学》,伦敦:新左翼书屋,1971年,第121~173页),以及他的其他论文。另参见尼科斯·普兰查斯:《法西斯主义与专政》(伦敦:新左翼书屋,1974年,第299~309页)。这些学者认为安东尼奥·葛兰西开创性地提出了国家机构的意识形态功能。参见昆丁·霍尔和杰弗里·诺维尔-史密斯主编的《安
我们已经对“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进行了归类,并希望用一句话来概括关于犯罪行为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社会秩序(毫无疑问是由经济体制塑造的)对社会大部分犯罪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适用于社会上的所有阶层,因为一种拒绝为其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体面生活并充满竞争的经济体制,将会采取任何可能的方式把压力强加给其社会成员,以此来提高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这样的经济体制贬低和鄙视穷人,但是却鼓励富人的贪婪。①尽管如此,穷人却要承担严峻的经济压力,因为他们非常艰苦的条件和相对低的改善经济条件的机会极大地加大了他们犯罪的几率,而事实上这些犯罪行为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阶层。
如果不考虑上下文的意思,这些观点可能会导致另外一种自相矛盾的观点。有确切证据显示,我国社会各个阶层当中都存在大量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有人会认为贫穷是犯罪的一个来源——我们指的是“来源”而不是“原因”,因为贫穷与犯罪之间的联系不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贫穷并不会强迫穷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相反,穷人所面临的现实是他们没有能力(与富人相比)去满足一些合法的需求,如果他们走传统的合法道路,得到的回报可能会很少。因此,与富人相比,他们不仅要面对更大的生存压力,而且还要抵制犯罪的诱惑,甚至还要沿着缺乏吸引力的非刑事司法途径前行。因此,尽管大多数穷人没有犯下严重的罪行,但是有证据表明,贫穷的特定压力会促使穷人大量实施一些人们害怕的犯罪行为,比如杀人、盗窃和暴力袭击等。这种观点与我们认为的关于某些富人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比我们通常认为的犯罪行为(包括普遍让人恐惧的和不太让人恐惧的犯罪行为,比如白领犯罪)要多的观点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将会看到,即使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穷
人被逮捕的可能性要比富人大得多,而且富人中的白领很少因为犯罪而被逮捕,这与前述的观点并不矛盾。因此,如果逮捕记录与真实的犯罪率保持一致,那么富人的犯罪记录很可能会远远超出目前的记录,即使有大量的贫困人口(甚至比现在更多)仍然实施一些让人恐惧的犯罪行为而被逮捕也如此。除此之外,我们还认为,某些富人不仅实施了一些尚未被定义为“罪行”的危险行为,而且还实施了一些让人们更为恐惧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此,如果我们对哪些人是在真正威胁整个社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么就会有理由相信某些富人才是威胁整个社会的主体。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以下命题,如果这些不同层次的分析没有区别,就有可能会出现矛盾。
第一,社会未能保护其成员免受严重犯罪行为的侵害。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除其他原因以外),社会拒绝减少那些导致犯罪的贫困因素(在第1章中将论述)。
第二,刑事司法体系未能保护其社会成员免受危险行为的侵害。其原因在于没有将富人实施的危险行为按犯罪行为来对待(将在第2章中论述),以及未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严厉打击那些富人实施的被定义为“罪行”的危险行为(将在第3章中论述)。
第三,由于这些失败和其他方面的缺陷,刑事司法体系成功地创建了一种关于犯罪行为几乎全是由穷人实施的印象,这种印象能够为美国的富人阶层带来利益(将在第4章中论述)。
关于社会秩序要对社会成员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观点并不意味着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没有责任,或者说,我们不应该有一个刑事司法体系来保护大众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引用欧内斯特·范登哈格的话来说,就是“由于只是怀疑未着火而拒绝去救火是非常愚蠢的”。社会上存在犯罪分子的事实是没有理由回避一些现实情况的,即许多犯罪分子都是非常危险的,必须要认真对待。此外,大众虽然因为一些社会成员的犯罪行为而去埋怨社会并可能会减少人们对犯罪分子的谴责,但它并不要求人们完全不进行这种谴责,或否认犯罪分子所要承担的责任。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穷人实施的大部分犯罪行为针对的受害人都是穷人自己。把那些有可能导致穷人去剥夺其他人利益的独特的社会压力指出来,其目的是为了向人们说明,这种压力可以用来减轻犯罪分子的罪责,而不是免除他们的罪责。实际上,受到剥削和压迫的受害者有一种道德义务,即不去伤害那些没有侵犯他们利益的人或帮他们分担压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