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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权的法理——《残疾人权利公约》解读

作者:〔奥〕玛丽安娜·舒尔泽

译者:谷盛开 张弦

ISBN:9787508094298

出版时间:2018-03-01

开 本:720×1030 1/16开本  页数:236页

定价:¥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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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详情

  在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体系中,《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权利的公约,是“实现所有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促进国际规则共识和行为共识,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秩序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文献。本书细致梳理了该公约制定过程中各国、各类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之间观念、立场的交锋和智慧碰撞,生动再现了每个条款、每项权利乃至每个关键词所经历的从激烈辩论到达成共识的进程,深度剖析了“适足性”“无障碍”“合理便利”“多重歧视”等关键概念的界定原则、对利益相关组织和专业团体建言和主张的权衡考量,以及围绕条款执行操作性的斟酌与争论,多元而深刻地反映了当代人权理念的创新和进步。解读抽丝剥茧,译文曲尽妙微,专业性的学理解读变成了跌宕起伏的故事性叙述。

章节目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先验”诠释(中文版代序)谷盛开 (1)
英文版序(12)
前 言(13)
参考资料(15)
缩略语对照表(17)
“SOURCE” 数据库有关《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资料(18)
第一部分 导 论  
一、人权保护(1)
二、对残疾人关注的缺失(4)
三、《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来龙去脉(7)
四、2006年以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发展(10)
第二部分 《残疾人权利公约》条文导读  
序 言(16) 
Preamble(16) 
第一条 宗 旨(24) 
Article 1: Purpose(24) 
第二条 定 义(30) 
Article 2: Definitions(30) 
第三条 一般原则(34) 
Article 3 : General Principles(34)
第四条 一般义务(40) 
Article 4 : General Obligations(40) 
第五条 平等和不歧视(52) 
Article 5: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52) 
第六条 残疾妇女(57) 
Article 6: Women with Disabilities(57) 
第七条 残疾儿童(60) 
Article 7: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60) 
第八条 提高认识(64) 
Article 8: Awareness-raising(64) 
第九条 无障碍(66) 
Article 9: Accessibility(66) 
第十条 生命权(73) 
Article 10: Right to Life(73) 
第十一条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75) 
Article 11: Situations of Risk and Humanitarian Emergencies(75) 
第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77) 
Article 12: Equal Recognition Before the Law(77) 
第十三条 获得司法保护(87) 
Article 13: Access to Justice(87) 
第十四条 自由和人身安全(89) 
Article 14: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the Person(89) 
第十五条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92) 
Article 15:  Freedom from Torture o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92) 
第十六条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95) 
Article 16:  Freedom from Exploitation,Violence and Abuse (95) 
第十七条 保护人身完整性(101) 
Article 17: Protect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Person(101) 
第十八条 迁徙自由和国籍(103) 
Article 18: Liberty of Movement and Nationality(103) 
第十九条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106) 
Article 19: 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 (106) 
第二十条 个人行动能力(109) 
Article 20:  Personal Mobility(109) 
第二十一条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111) 
Article 21: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Opinion,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111) 
第二十二条 尊重隐私(115) 
Article 22:  Respect for Privacy(115) 
第二十三条 尊重家居和家庭(117) 
Article 23:  Respect for Home and the Family(117) 
第二十四条 教 育(124) 
Article 24: Education(124) 
第二十五条 健 康(130) 
Article 25: Health(130) 
第二十六条 适应训练和康复(137) 
Article 26: Habilitation and Rehabilitation(137) 
第二十七条 工作和就业(141) 
Article 27: Work and Employment(141) 
第二十八条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147) 
Article 28: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and Social Protection(147) 
第二十九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154) 
Article 29: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al and Public Life(154) 
第三十条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159) 
Article 30: Participation in Cultural Life,Recreation, Leisure and Sport(159) 
  第三十一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164) 
Article 31: Statistics and Data Collection(164) 
第三十二条 国际合作(166) 
Article 32: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166)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施和监测(168) 
Article 33: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and Monitoring(168) 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172) 
Article 34: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172) 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提交的报告(174) 
Article 35: Reports by States Parties(174) 

第三十六条 报告的审议(176) 
Article 36: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176) 
第三十七条 缔约国与委员会的合作(177) 
Article 37: Cooperation Between States Parties and the Committee(177) 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178) 
Article 38: Relationship of the Committee with Other Bodies(178) 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报告(179) 
Article 39: Report of the Committee(179) 
第四十条 缔约国会议(179) 
Article 40: Conference of States Parties(179) 
最终条款(180) 
Final Clauses(180) 
第四十一条 保存人(180) 
Article 41: Depositary(180) 
第四十二条 签 署(180) 
Article 42: Signature(180) 
第四十三条 同意接受约束(180) 
Article 43: Consent to be Bound(180) 
第四十四条 区域一体化组织(181) 
Article 44: Regional Integration Organizations(181)  
第四十五条 生 效(182) 
Article 45: Entry into Force(182) 
第四十六条 保 留(182) 
Article 46: Reservations(182) 

第四十七条 修 正(183) 
Article 47: Amendments(183) 
第四十八条 退 约(184) 
Article 48: Denunciation(184) 
第四十九条 无障碍模式(184) 
Article 49: Accessible Format(184) 
第五十条 作准文本(184) 
Article 50: Authentic Texts(184)  
第三部分 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
一、概 述(185) 
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186) 
第四部分 附 录 
一、公约及议定书批准情况统计(190) 
二、核心人权条约(191) 
三、其他有关决议(192) 
四、《残疾人权利公约》相关大事记(199)
后 记(205)

作者简介

        谷盛开,河北张家口人, 法学博士,曾就读于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英国诺丁汉大学等,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中国驻瑞士大使馆等单位任职,兼任中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获优秀成果,独(合)著、编、译有《国际人权法:美洲区域的理论与实践》以及《人权知识干部读本》(执行) 等,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中英文论文多篇,并曾获“中国国际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航天科工奖)” 。

        张弦,湖北黄石人,先后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早稻田大学和北京大学,2012 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博士学位。曾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任职,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师,并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2017 年3 月始,在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攻读国际人权法专业博士。研究领域包括人权研究、欧盟政治与外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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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插图

第十四条  自由和人身安全 

    Article 14: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the Person 

 

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

(一)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二)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二、缔约国应当确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权获得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保障,并应当享有符合本公约宗旨和原则的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便利的待遇。 

与本条近似的条款可见于各核心人权条约文书,譬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和第九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条。其中,除《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其他的文本中均指个人的权利,而非国家的保证。例见《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本条第二款几乎也可以在其他所有核心人权文书中找到,不过其他文书中的规定更为详细,涵盖了诸如获知逮捕及其理由、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在法庭上进行审判,以及获得赔偿等权利。更进一步,还有给予人道待遇和尊重人的固有尊严、公平和公开的审判,以及申请对判决进行复核的权利。另可特别参考《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和第十条;其他的相关条款可见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和第四十条,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至十八条。起先本条的草案中写有类似这些保障,但最后用“(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这样的表述所替代。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在段首使用“如果”(if)一词形成的表述异于通常,譬如《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所称“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

这一款非常重要。首先,它针对那些与剥夺相关的微妙问题,而这种剥夺基于对己或对人都可感知的危险。其次,必须确认保障残疾人的自由,这是确保实现残疾人有意义的平等最核心的“必须”之一。

“国际残疾人组织核心成员组”的建议是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重要修正,特别是删除“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由于残疾”[the existence of a disability)]的表述。与此同时,“国际残疾人组织核心成员组”主张,用(不得将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因素”(be a factor in)表述来替换“理由”(justify)一词。“国际残疾人组织核心成员组”对在文中使用的其他措辞如“独有的”和“唯一的”,也表示强烈反对,认为其包含歧视性意味。

“国际残疾人组织核心成员组”正确论证指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措辞让绝大部分在精神健康法或其他类似条款下被剥夺自由的人变得合法化。另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这样的表述并不构成充分保障,仅仅防止针对残疾人,特别是对疑似精神疾患者剥夺自由的情况。

更进一步,“国际残疾人组织核心成员组”还建议,除了确保平等对待,公约条款也应包括合理便利,特别是在信息、通信、服务、程序和设施方面。

为便于参考,以下引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与剥夺自由的权利保障最相关的两个条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人权事务委员会针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的一般性意见指出: 第十条第一款为缔约国规定了对那些因自由被剥夺而极易受害者而承担的一项积极义务,并补充了公约第七条所载的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规定。因此,不仅不得以违反第七条的方式对待被剥夺自由者,包括不得对其进行医学或科学实验,而且不得使其遭受与丧失自由无关的任何困难或限制。如同自由的人一样,必须保障这些人的尊严得到尊重。丧失自由者除在封闭环境中不可避免须受的限制外,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以人道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对待丧失自由者是一项基本和普遍适用的通则。因此,这项规则的应用丝毫不取决于缔约国现有的物质资源水平。必须不加任何区别地应用这项规则,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本源、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 

正如导论中所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分别将残疾或残障纳入构成歧视的因素。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相当于十四至十七这一系列紧密联系条款的引导性条款,故应将它们结合起来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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